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海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222********0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983民初2983号 |
案号 |
(2020)赣0983执25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深圳市利铖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瑞丰制泵有限公司货款549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从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13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649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同时期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12月14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549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同时期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徐海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5元,减半收取为602.5元,由被告深圳市利铖贸易有限公司、徐海程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