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翟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9********00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04民初9680号 |
案号 |
(2020)津0104执28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庭(诉调)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王同庆、翟超偿还原告杨建军借款本金300000元;二、被告王同庆、翟超偿还原告杨建军借款利息(扣除已给付105000元利息外,自2015年2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王同庆、翟超给付原告杨建军公告费5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30元,由被告王同庆、翟超负担,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