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224********09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5刑初2号
案号
(2020)津0115执34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 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王旭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本院(2008)宝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判处王旭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执行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先行羁押的三十一日,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37年7月21日止。)被告人杨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30年2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刘长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24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周文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4年3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王建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2023年11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宗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7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田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张正皓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闫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1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刘子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张立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1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田志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3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高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撤销本院(2013)宝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判处高洋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执行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先行羁押的一日,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1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李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先行羁押的四百五十八日,自2020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9月26日止。)被告人李庆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止。)被告人吴克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被告人白建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止。)被告人于光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被告人田少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止。)被告人李海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先行羁押的四百五十八日,自2020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止。)被告人李山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3年3月14日止。)被告人李春泽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2月14日止。)被告人李林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止。)被告人王磊(牛家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王磊(大口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褚学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田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学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予以没收。其中包括扣押在案的津rdq018黑色“桑塔纳”牌轿车、津rp3231白色“奔驰”牌轿车各一辆。三、追缴被告人王旭东实施赌博犯罪非法所得人民币三百一十三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时间
2020-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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