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宁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24********6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1023民初1333号
案号
(2020)赣1023执4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毛毛、宁建华拖欠原告江西南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分两段,从2018年2月24日开始按年利率10.08%计算至2019年1月8日;从2019年1月9日开始按年利率15.12%计算至还清款日止),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若被告赵毛毛、宁建华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可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被告宁建军、赵丽琴、艾象林所抵押的房屋(不动产证号:凯房权证开发区字第20160698-1、201600719-1、201600695、20160721)而优先受偿;三、被告宁建军、赵丽琴、艾象林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800元,由五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4-10
发布时间
2020-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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