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君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83********17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703民初947号 |
案号 |
(2020)粤0703执36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207601913】。一、被告冯君宜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25625.89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截至2018年10月11日,利息为9048.55元、罚息为266.83元;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编号:粤江门2017年个房贷字2153号)计算﹞。二、被告冯君宜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服务费18795元。三、被告李燕红对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冯君宜不履行第一、二项判决,原告对被告冯君宜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二路20号902室)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06元,财产保全费1789元,合计6895元,由被告冯君宜、李燕红共同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冯君宜、李燕红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