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惠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1********16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412民初9470号 |
案号 |
(2020)苏0412执21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州市炜煜星火电机冲件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借款本金2400000元及逾期利息37471.22元(逾期利息计算至2019年11月27日),并承担借款自2019年11月28日起直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二、被告常州市炜煜星火电机冲件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60000元。三、被告常州英耐尔电子有限公司、郑彩华、周建东、徐惠新、张云峰对被告常州市炜煜星火电机冲件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州英耐尔电子有限公司、郑彩华、周建东、徐惠新、张云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州市炜煜星火电机冲件厂追偿。四、驳回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的其他诉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2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2028元,由被告常州市炜煜星火电机冲件厂、常州英耐尔电子有限公司、郑彩华、周建东、徐惠新、张云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本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时间 |
2020-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