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靳伟阔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30********33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30刑初40号
案号
(2020)冀0130执6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靳伟阔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6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交纳。)二、被告人梁晓波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交纳。)三、被告单位新乐市华达化工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交纳。)四、被告人习斌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交纳。)五、被告人邢坤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交纳。)六、被告人杨建中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2022年4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交纳。)七、被告单位河北佳诚化工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交纳。)八、被告人邢发昌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交纳。)九、被告人邢昌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8日起至2018年11月17日止。)十、被告人李召宁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羁押期间顺延,即自2017年6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8日止。)十一、被告单位新乐市华达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单位河北佳诚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习斌、邢坤、梁晓波、靳伟阔、杨建中、邢发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石家庄市藁城区鑫特化工有限公司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增田、刘建哲、李微、陈孝恩丧葬费14834.25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十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增田、刘建哲、李微、陈孝恩其他诉讼请求。十三、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25
发布时间
2020-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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