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鹏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1********44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24民初701号
案号
(2020)赣0724执12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犹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崔鹏飞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结欠原告赣州豪宸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上下螺丝托、轮扣租金200000元(截至2019年9月24日)及自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4月24日(本案起诉之日)止的租金13804.07元(轮扣租金按照4.994吨,165元/月/吨计算7个月为5768.07元;上下螺丝托租金按照1640个,0.7元/月/个计算7个月为8036元)。二、被告崔鹏飞向原告赣州豪宸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结欠租金200000元的逾期利息(其中100000元按照月利率2%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100000元按照月利率2%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崔鹏飞赔偿原告赣州豪宸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归还的上下螺丝托损失1148元(按未归还螺丝托数量1640个,0.7元/个计算)、轮扣损失824.01元(按未归还的轮扣数量4.994吨,165元/吨计算)。上述第二项和第三项确定的义务,限被告崔鹏飞与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同时履行。四、驳回原告赣州豪宸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3.29元,由被告崔鹏飞承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10-15
发布时间
2020-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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