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26********1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703民初1436号
案号
(2020)粤0703执74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203606086】。一、被告钟彩琴、何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307019元、利息为48961.11元,滞纳金13494.70元,合共人民币369474.81元(利息及滞纳金计至2016年9月14日止,自2016年9月15日起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6215元,财产保全费2158元,合共8373元,由被告钟彩琴、被告何建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10-31
发布时间
2020-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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