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22********54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703民初4509号 |
案号 |
(2020)粤0703执62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200605266】。一、被告蔡柳如、刘广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信用卡借款大额分期借款本金人民币120792.63元、利息2592.91元、手续费5749.47元、滞纳金7091.13元,合共人民币136226.14元(上述利息及滞纳金暂计至2016年8月24日;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继续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二、被告蔡柳如、余敏对被告关海敏上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被告蔡柳如、余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关海敏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25元,保全费1201元,合共4226元,由被告关海敏、刘广福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时间 |
2020-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