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苏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82********2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6民初7619号 |
案号 |
(2020)苏0506执34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亿万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8300元及该款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履行款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户;或汇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3225019975910000044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33元,原告苏州亿万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551元,被告张苏军负担1082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的费用,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法院不再办理退费手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时间 |
2020-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