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晓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22********22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32民初1180号
案号
(2020)冀0132执9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元氏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伟静、董晓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元氏县祥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购车款1838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李伟静、董晓红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日偿还原告元氏县祥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代垫保险费24139.94元;三、被告董红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元氏县祥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244元,被告李伟静、董晓红、董红魁承担4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 俊 周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 醒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0-23
发布时间
2020-1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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