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红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421********23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02民初7343号
案号
(2020)冀0102执28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易县天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家庄汇元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47.9万元及利息(以47.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5月1日至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邸书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邸书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易县天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邸林杰、任红彦对上述担保费47.9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邸林杰、任红彦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易县天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4元,由被告易县天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邸书文、邸林杰、任红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03
发布时间
2020-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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