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令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225********08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11民初9730号
案号
(2019)津0111执3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明、天津市西青区泰之君然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刘佳、李红领购房款9万元并共同赔偿原告刘佳、李红领信息服务费及过户费305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0元,公告费600元,全部由被告李明、天津市西青区泰之君然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19-01-01
发布时间
2019-03-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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