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超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5********0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津0118民初4208号 |
案号 |
(2020)津0118执恢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东禾锦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冠錡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芦建东、董超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普惠圣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6000000元,共计16000000元。并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给付原告16000000元之日止的利息。二、如被告天津东禾锦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冠錡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芦建东、董超男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原告天津普惠圣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与被告天津冠錡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天津冠錡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天津东禾锦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冠錡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芦建东、董超男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760元,由被告天津东禾锦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冠錡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芦建东、董超男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时间 |
2020-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