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温辉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28********0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7民初310号 |
案号 |
(2020)苏0507执33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罗双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袁红华借款30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温辉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袁红华的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95元,由原告袁红华负担250元,被告罗双全、温辉锦负担6045元;保全费2185元,由被告罗双全、温辉锦负担(原告已预交上述款项,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8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0-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