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丽秀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502********71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433民初46号
案号
(2020)冀0433执2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馆陶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丽秀、汪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借款本金299724.81元,利息24354.72元及按年利率9.7875%计算自2017年3月31日至判决确定还款日的利息。二、被告馆陶县轴承协会小微企业互惠基金管理委员会在各基金会成员委托管理的基金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保证责任,并从轴承协会的保证金账户中先行扣划被告杨丽秀交付的保证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53元,由被告杨丽秀、汪海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时间
2020-1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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