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柴志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81********31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281民初4088号
案号
(2020)冀02执175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遵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柴志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欠款本金及利息、滞纳金、消费手续费共计45551.43元并按本金36832.11元给付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1元,由被告柴志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0-22
发布时间
2020-1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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