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立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33********41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33民初48号 |
案号 |
(2020)冀0433执2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子雷、韩立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借款本金380000元,支付利息、罚息33706.75元及按年利率12.6%计算自2017年3月31日至判决确定还款日的利息。二、被告刘延起、刘爱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馆陶县轴承协会小微企业互惠基金管理委员会在各基金会成员委托管理的基金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保证责任,并从轴承协会的保证金账户中先行扣划刘子雷交付的保证金余额。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78元由被告刘子雷、韩立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