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贵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33********194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33民初291号
案号
(2020)冀0433执4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馆陶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继朝、薛贵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078.55元及自2019年3月9日起至贷款还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王新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8元,减半收取599元由被告王继朝、薛贵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0-1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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