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洪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621********649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31民初514号
案号
(2020)冀0131执17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奚小明、丁洪辉、罗书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靳灼标、王朝征、王克克工程补偿款10万元,并自2019年11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19年11月11日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三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三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1-20
发布时间
2020-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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