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26********58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31民初233号 |
案号 |
(2020)冀0131执17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宋杨若娴2018年10月至12月份抚养费7500元;二、自2019年1月1日起,被告每年在6月底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宋杨若娴当年的抚养费30000元,至原告宋杨若娴18周岁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杨洋承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时间 |
2020-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