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26********58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31民初233号
案号
(2020)冀0131执17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宋杨若娴2018年10月至12月份抚养费7500元;二、自2019年1月1日起,被告每年在6月底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宋杨若娴当年的抚养费30000元,至原告宋杨若娴18周岁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杨洋承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1-20
发布时间
2020-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