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景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82********2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13民初575号 |
案号 |
(2020)黑0113执2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双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景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苑志良欠款74,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6.00元(原告苑志良已经预缴完毕),由被告刘景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1-22 |
发布时间 |
2020-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