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光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323********6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323民初7132号 |
案号 |
(2020)粤1323执32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981202603871】。一、被告陈冬红、郭光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吴旭霞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62000元及利息(以16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至还清款日止);二、驳回原告吴旭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吴旭霞预交),由原告吴旭霞负担390元,被告陈冬红、郭光辉连带负担351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冬红、郭光辉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0-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