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田宁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23********45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02民初3919号 |
案号 |
(2020)冀0102执34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田宁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石家庄分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45567.74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月18日零售利息为4842.64元,分期手续费为2023.81元,违约金为5309.23元,合计12175.68元。自2019年1月18日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以本金45567.74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信用卡合约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4元,由被告田宁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时间 |
2020-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