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3********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22民初1386号 |
案号 |
(2020)赣0722执16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县支行与被告康琼霞、宋辉于2016年9月27日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二、被告宋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0年6月4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贷款还清日止);三、被告宋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县支行支付借款截止2020年6月3日产生的利息8963.88元;四、如被告宋辉未按上述第二、三项内容履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县支行可以与被告康琼霞、宋辉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位于信丰县嘉定镇规九路西侧(赣(2016)信丰县不动产权第0005208号)的房产,所得价款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县支行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超过上述第二、三项优先受偿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宋辉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宋辉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72元,减半收取15436元,由被告宋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0-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