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23********0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22民初2128号
案号
(2020)赣0722执20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支行借款本金138805.43元及利息、费用等(利息、费用等自2020年6月13日起按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曹彬应于上述期限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支行截至2020年6月12日产生的利息6426.16元、应收费用20416.34元,合计26842.50元;三、被告曹彬应于上述期限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支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0元,减半后收取1855元,由被告曹彬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11-11
发布时间
2020-1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