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3********64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32民初2823号
案号
(2020)赣0732执17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勇向原告陈禄仁返还劳务工资计人民币10400元;二、本案所涉及给付内容,限被告郭勇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陈禄仁已预交,由被告郭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10-15
发布时间
2020-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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