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21********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521民初1057号
案号
(2020)赣0521执10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分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袁志民、马捡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县支行借款本金396623.7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98817.42元(利息、罚息、复利均计算至2020年3月24日止),合计495441.2元,并支付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3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且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陈勇、余刚对被告袁志民、马捡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66元、保全申请费3070元,合计7436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县支行已预付),由被告袁志民、马捡香、陈勇、余刚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时间
2020-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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