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04********1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02民初92号 |
案号 |
(2020)冀0102执42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宁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余增建借款本金100万元、截止到2019年10月11日的利息24万元以及2019年10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董宁以其所购的登记在被告刘宇壮名下的路虎汽车(车牌号:冀aj8c81)对上述欠款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汽车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王瑞刚、何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如被告王瑞刚、何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董宁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董宁、王瑞刚、何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时间 |
2020-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