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04********1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02民初92号
案号
(2020)冀0102执42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宁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余增建借款本金100万元、截止到2019年10月11日的利息24万元以及2019年10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董宁以其所购的登记在被告刘宇壮名下的路虎汽车(车牌号:冀aj8c81)对上述欠款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汽车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王瑞刚、何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如被告王瑞刚、何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董宁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董宁、王瑞刚、何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9-09
发布时间
2020-12-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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