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樊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02********21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02民初2966号
案号
(2020)冀0102执41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樊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牛傲雪支付股权转让款120万元及利息(以股权转让款12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樊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明支付股权转让款25万元及利息(以股权转让款25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樊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27元,原告牛傲雪、赵明负担450元,被告樊宁负担1907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0-12-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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