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38********70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38民初664号
案号
(2020)冀0638执4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雄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闫亮亮、程旭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行借款本金29862.28元及利息12027.79元(计付至2019年3月7日,以后的利息顺延至还清日止)。二、被告于香娟、于建辉、刘瑞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元,由被告闫亮亮、程旭,于香娟、于建辉、刘瑞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12-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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