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景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422********06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27民初716号
案号
(2020)冀0627执6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景华、梅晓芬共同退还原告田帅预付货款312425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田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3元,由原告田帅承担42元(已交纳),被告吴景华、梅晓芬承担3251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9-17
发布时间
2020-12-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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