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国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23********0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23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黑0123执10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依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国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县支行借款本金35,829.35元及利息17,706.37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0月19日)。自2017年10月20日始,以本金35,829.35元为基数,年利率按18.954%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被告张孝君与被告陈立明对该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被告张孝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县支行借款本金35,119.77元及利息17,559.0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0月19日)。自2017年10月20日始,以本金35,119.77元为基数,年利率按18.954%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被告唐国臣与被告陈立明对该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陈立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县支行借款本金34,829.35元及利息17,663.63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0月19日)。自2017年10月20日始,以本金34,829.35元为基数,年利率按18.954%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被告唐国臣与被告张孝君对该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4.15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唐国臣、张孝君、陈立明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依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13 |
发布时间 |
2020-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