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申艳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4********62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5刑初223号 |
案号 |
(2020)津0115执29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 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人刘明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3年9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被告人王贺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2023年5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被告人申艳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2年9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追缴被告人刘明立、王贺芹等人共同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05000元、被告人刘明立、王贺芹、申艳敏等人共同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刘明立、申艳敏等人共同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28909元,均上缴国库。没收被告人刘明立犯罪用小米牌手机一部、申艳敏vivox21a手机一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时间 |
2020-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