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施俊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2********79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2民初12229号 |
案号 |
(2020)粤1972执143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深圳市品极科技有限公司、施俊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冠昌旅游家居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69,3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69,3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从2018年11月28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时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冠昌旅游家居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26.96元,由原告东莞市冠昌旅游家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255元,被告深圳市品极科技有限公司、施俊杰负担5,171.9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