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焦林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102********54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102民初897号
案号
(2020)鲁1102执38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宗传、被告焦自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 000元为基数,已付至2016年12月20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焦林玉、被告陈冲对被告张宗传、被告焦自美所负偿付上述借款本息义务在最高限额120 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焦林玉、被告陈冲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宗传、被告焦自美追偿;三、被告王祥艳、被告夏素勤对被告张宗传、被告焦自美所负偿还上述借款本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祥艳、被告夏素勤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宗传、被告焦自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11-10
发布时间
2020-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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