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3********31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02民初2702号
案号
(2020)皖1202执41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裴芹芹、魏平偿还借原告陈腾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从2019年4月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息);二、被告裴芹芹、魏平支付原告陈腾垫付的律师代理费用3万元;三、被告魏健、颍上望和置业有限公司、车洪前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裴芹芹、魏平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40元,减半收取179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2920元,由被告裴芹芹、魏平、魏健、颍上望和置业有限公司、车洪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0-22
发布时间
2020-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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