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夏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6********14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602民初9362号 |
案号 |
(2020)皖1602执11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佟利侠、夏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及罚息69578.85元,合计2069578.85元;自2019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9.4613%计算罚息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佟利侠、夏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法律服务费20000元。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对被告吴昊单独所有的位于谯城区南部新区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e-9号楼112铺的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201407637号,房地产他证亳字第201500036号)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吴昊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57元,减半收取11678.5元,由被告佟利侠、夏勇、吴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