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丹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222********40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5222民初312号 |
案号 |
(2020)粤5222执5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揭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伍国、许丹梅承认结欠原告林晓绵借款人民币40000元。原告同意被告于签订调解协议之日付还人民币8000元;2018年8月5日前付还人民币5000元,2018年9月起每月的5日前各付还人民币3000元,直至还清借款时止; 二、两被告如没有按照上述约定付还原告借款,则两被告仍应支付原告自2016年6月3日起以借款人民币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的利息; 三、两被告如有一期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付还借款,则原告有权对该期借款及尚未到期的借款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被告张伍国、许丹梅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张伍国、许丹梅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迳付原告林晓绵。)。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揭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