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丹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222********40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5222民初312号
案号
(2020)粤5222执5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揭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伍国、许丹梅承认结欠原告林晓绵借款人民币40000元。原告同意被告于签订调解协议之日付还人民币8000元;2018年8月5日前付还人民币5000元,2018年9月起每月的5日前各付还人民币3000元,直至还清借款时止; 二、两被告如没有按照上述约定付还原告借款,则两被告仍应支付原告自2016年6月3日起以借款人民币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的利息; 三、两被告如有一期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付还借款,则原告有权对该期借款及尚未到期的借款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被告张伍国、许丹梅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张伍国、许丹梅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迳付原告林晓绵。)。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时间
2020-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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