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503********45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103民初5733号
案号
(2020)豫1103执18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洪涛、钟华于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魏贯卫借款本金100000元整,于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魏贯卫借款本金100000元整及利息50000元(该利息是2014年1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利息)。二、如果被告张洪涛、钟华未在2020年8月31日前偿还完本协议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则被告张洪涛、钟华按如下方式向原告魏贯卫偿还借款本息:向原告魏贯卫偿还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分从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三、原、被告双方关于本案借款别无其他纠纷。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2150元,由被告张洪涛、钟华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时间
2020-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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