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03********45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103民初5733号 |
案号 |
(2020)豫1103执18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洪涛、钟华于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魏贯卫借款本金100000元整,于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魏贯卫借款本金100000元整及利息50000元(该利息是2014年1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利息)。二、如果被告张洪涛、钟华未在2020年8月31日前偿还完本协议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则被告张洪涛、钟华按如下方式向原告魏贯卫偿还借款本息:向原告魏贯卫偿还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分从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三、原、被告双方关于本案借款别无其他纠纷。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2150元,由被告张洪涛、钟华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