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82********70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民终2802号 |
案号 |
(2020)冀0606执29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超、李青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本息84909.15元。二、被告常超、李青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9500元。三、被告常超、李青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滞纳金:以欠款9210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给付全部垫付款之日止;以欠款889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给付全部垫付款之日止;以欠款2939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给付全部垫付款之日止;以欠款2939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15日至给付全部垫付款之日止;以欠款2939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1日至给付全部垫付款之日止;以欠款2939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5日至给付全部垫付款之日止;以欠款2939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2日至给付全部垫付款之日止;以欠款9295为本金自2019年2月15日至给付全部垫付款之日止;以欠款9466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26日至给付全部垫付款之日止;以欠款9356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10日至给付全部垫付款之日止以欠款9356.15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12日之日止;以欠款14641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25日至给付全部垫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的滞纳金。四、被告常超、李青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元。五、被告吴小平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1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30.5元,由被告常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61.0元,由上诉人李青、吴小平、常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