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曙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35********499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35民初312号
案号
(2020)冀0635执5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蠡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孙曙光、赵楠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红济借款本金800000元,被告刘子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限被告孙曙光、赵楠自2020年1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原告张红济支付利息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红济超出上述数额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40元,减半收取计6220元,由被告孙曙光、赵楠、刘子强负担5909元,原告张红济负担31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时间
2020-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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