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曙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35********49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35民初312号 |
案号 |
(2020)冀0635执5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孙曙光、赵楠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红济借款本金800000元,被告刘子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限被告孙曙光、赵楠自2020年1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原告张红济支付利息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红济超出上述数额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40元,减半收取计6220元,由被告孙曙光、赵楠、刘子强负担5909元,原告张红济负担31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