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华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9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602民初111号 |
案号 |
(2020)皖1602执26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亳州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借款本金4570000元,利息及罚息1978139.65元,以后逾期利息(以本金45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第12页二、被告汪金玲、胡冬凤、安徽华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汪金玲、胡冬凤、安徽华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航追偿;被告安徽柒天酒店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借款本金的257万元及利息、罚息、逾期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安徽柒天酒店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航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3091元,由原告亳州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19元,由被告胡航、汪金玲、胡冬凤、安徽华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62472元,其中被告安徽柒天酒店有限公司负担362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汪金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81769010195M |
登记机关 |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桐城市文昌街道石河桥北同安南路100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