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小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3********07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25民初379号 |
案号 |
(2020)赣0725执7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江西崇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福堂签订的编号为【2017】崇农商行个借字137392017072610010001号《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郑福堂、范小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崇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利息15180.62元(截止2020年3月24日),共计人民币515180.62元;三、被告郑福堂、范小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崇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本金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逾期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利随本清;四、被告郑景洪、刘天英对上述二、三项下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景洪、刘天英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福堂、范小琴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476元,由被告郑福堂、范小琴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