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3********2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23民初678号 |
案号 |
(2020)赣0123执7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杜平、龚妹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安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301547.92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4月27日止的利息为4121元,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被告黄敏、魏津、龚明明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86元,减半收取2943元,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2048元,共计4991元(原告安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