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松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1********0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25民初733号 |
案号 |
(2020)赣0725执7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松平向原告李贤荣支付劳务工资6130元;二、被告曾松平向原告李贤栋(1961年1月17日出生)支付劳务工资7070元;三、被告曾松平向原告李贤栋(1963年7月29日出生)支付劳务工资5968元;四、被告曾松平向原告郑立志支付劳务工资260元;五、被告曾松平向原告钟国香支付劳务工资550元;六、上述债务限被告曾松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七、驳回原告李贤荣、李贤栋、李贤栋、郑立志、钟国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计152元,由被告曾松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