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01********60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6刑初6号
案号
(2020)津0106执22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谢新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32年4月3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赖筱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9年4月3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林宣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9年4月3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吕睿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9年4月3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杨梓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8年4月3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陈志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8年4月3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七、被告人邹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2028年2月26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八、被告人涂鐙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8年4月3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九、被告人刘馨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8年4月3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被告人高伟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8年4月3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一、被告人丁继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8年4月3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二、被告人林庭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5年4月3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三、被告人李承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5年4月3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四、被告人陈献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五、被告人杨智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5年4月3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六、被告人李冠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5年4月3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七、被告人黄柏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5年4月3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八、被告人蔡俊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5年4月3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九、被告人高靖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5年4月3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十、被告人叶日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5年4月3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十一、被告人陈家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5年4月3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十二、被告人张庭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5年4月3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十三、被告人陈品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5年4月3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十四、被告人邓俊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2025年2月26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十五、被告人陆金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2025年2月26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十六、被告人萧孟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5年4月3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十七、被告人吕育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5年4月3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十八、被告人余庚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5年4月3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十九、被告人简圣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5年4月3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十、被告人王允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5年4月3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十一、被告人王逸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5年4月3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十二、被告人林良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5年4月3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十三、被告人林孝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5年4月3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十四、被告人林煜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5年4月3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十五、被告人陈铭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5年4月3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十六、被告人沈娉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5年4月3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十七、被告人张雅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5年4月3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十八、被告人言晓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2025年2月26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十九、被告人邓书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2023年2月26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十、被告人刘维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1年4月3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十一、责令各被告人依法退赔被害人损失(清单附后)。四十二、案获作案工具座机电话、手机、笔记本电脑、路由器、交换机等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8-24
发布时间
2020-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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