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连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4********09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宝民初字第7277号 |
案号 |
(2020)津0115执恢11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史各庄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连芳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高家庄支行借款50000元及截止到2015年3月31日的借款利息51031.42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3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被告李连芳承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时间 |
2020-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