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5********1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20294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121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于冰借款本金59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的利息13176元;二、被告梁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于冰借款本金1020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8年10月16日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的利息223040元;三、被告梁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未偿还借款本金1079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支付原告于冰自2020年8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四、驳回原告于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58元,减半收取9579元,由原告于冰负担1579元(已预交),由被告梁海涛负担80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梁海涛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时间 |
2020-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