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海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5********1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20294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121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梁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于冰借款本金59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的利息13176元;二、被告梁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于冰借款本金1020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8年10月16日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的利息223040元;三、被告梁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未偿还借款本金1079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支付原告于冰自2020年8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四、驳回原告于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58元,减半收取9579元,由原告于冰负担1579元(已预交),由被告梁海涛负担80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梁海涛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11-23
发布时间
2020-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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